根据教育部《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》(教学〔2017〕9号)文件精神和《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》为切实做好我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,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,同时加强规范管理,确保公平公正,特制定本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。
一、组织领导
组 长:施晶晖 院长
副 组 长:袁玖根 副院长
纪检委员:赵清良 书记
二、复试工作
(一)复试内容:(1)专业课考试(笔试);(2)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;(3)综合情况面试;
(二)复试形式:主要为笔试和面试。专业课复试形式采取笔试,时间为2小时。
(三)复试成绩满分为300分。其中专业课笔试100分,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100分,综合情况面试100分。
笔试、面试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三个部分复试成绩总和为复试总成绩,总分为300分。复试总成绩低于150分,原则上视为复试不合格,不予录取。
(四)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期间除必须参加上述各项内容的复试外,还须加试2门业务课笔试。每门加试课程满分为100分。任何一门加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的,原则上视为复试不合格,不予录取。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分。
四、复试时间安排
第一批复试时间:2018年3月28日-29日
五、录取工作
(一)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、公正、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。各学院应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,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,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,业务素质,身体健康状况,报考志愿等,拟出录取名单。
(二)未经复试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。
(三)复试期间若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、考试违纪、替考、身体及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,一律不予录取。
(四)录取时按照复试合格考生总成绩排序,依次录取。考生总成绩为复试成绩(专业课笔试成绩+外语能力测试成绩+综合情况面试成绩)与初试成绩相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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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3月26日